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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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93號聲請人甲○○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
二、聲請程序費用應繳新臺幣(下同)貳仟元,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