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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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940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林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呂賴秀桃 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0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1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