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2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王志華先後因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等3罪,各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