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簡調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司簡調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簡調字第117號聲請人 汪杞木 住花蓮縣○○鄉○○村○○路○○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
住花蓮縣花蓮市○○路○○○號2樓代理人 許嚴中 律師
住花蓮縣花蓮市○○路○○○號2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汪永進劉桂珍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將座落花蓮縣○○鄉○○段○○○○號土地如聲請狀附圖所示A部分分割並移轉予聲請人,又聲請人具狀表示:「經民國102年8月20日進行調解,雙方顯無法達成共識,聲請逕行訴訟。」等語,有聲請人102年8月22日陳報狀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
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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