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 黃茂峯 被告嘉義巿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拆除坐落嘉義市○○段○○○○號、843之1地號土地上鋪設之道路,並回復原狀,而被告占用及鋪設道路之範圍涵蓋前揭土地全部面積,故原告因本件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依前揭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萬1535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0萬7450元【計算式:面積(64+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535元=8074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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