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7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7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7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蕎萱 (原名 鄭淑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