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46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文洲 債務人 陳莊月 兼法定代理 潘芷鶯 人債務人 陳雅媛
一、債務人陳文洲、陳莊月、陳雅媛(原名: 陳小雲 )應於繼承陳大望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潘芷鶯(原名: 潘秀桂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萬叁仟伍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肆仟貳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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