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62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6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6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士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373
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士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楊士民前於民國94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於95年間因恐嚇、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97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揭所示3罪刑,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9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入監執行,於101年1月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因沈迷於ONLINE網路遊戲,致陷入經濟窘迫之困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行竊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行竊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光碟產品包得手,以圖轉賣獲利。嗣於102年11月4日17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途經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口,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盤查,於警經同意檢視其隨身攜帶物品之際,楊士民甫竊得夾於外套內腰際之遊戲光碟產品包,不慎沿褲管滑落至地上為警撞見,復於所騎乘上揭車輛置物箱內扣得其餘竊得之遊戲光碟產品包,而查悉上情。案經 劉康偉 、 鄧僅瀧 、 沈憶茹 、 馮堯聰 、 許國忠 、 吳玟儀 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楊士民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劉康偉、鄧僅瀧、沈憶茹、馮堯聰、許國忠、吳玟儀分別於警詢時之指訴、被害人 吳鳳珍 、李秀莉、 羅秀蓮 分別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9份、監視錄影畫面翻拍22張、扣案贓物採證照片2張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如附表所示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9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有如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與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9罪,均為累犯,應分別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沈迷於虛幻之網路遊戲,自陷於經濟拮据之困境,竟圖不勞而獲竊取他人之財物,所為殊無可取,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非無悔意,且所竊遊戲光碟,尚未轉賣獲利即遭警查獲,並均由告訴人及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9紙存卷足憑,認對告訴人及被害人所造成之財產上損害尚屬輕微,暨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素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取財物│主文│├──┼───────┼───────────┼─────────┼──────────┤│1.│102年11月3日│桃園縣平鎮市○○街○○號│星城ONLINE│楊士民竊盜,累犯,處│││13時39分許│之統一便利超商廣城門市│ 梅杜莎 遊戲光碟2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店內││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02年11月3日│桃園縣八德市○○路175│星城ONLINE│楊士民竊盜,累犯,處│││17時24分許│號之統一便利超商龍翔門│梅杜莎遊戲光碟2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市店內││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02年11月3日│桃園縣中壢市○○路○段│星城ONLINE│楊士民竊盜,累犯,處│││18時許│150號之統一便利超商高│梅杜莎遊戲光碟4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屋門市店內││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02年11月3日│桃園縣平鎮市○○路○段│星城ONLINE│楊士民竊盜,累犯,處│││18時42分許│213號之統一便利超商高│梅杜莎遊戲光碟4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義門市店內││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02年11月4日│桃園縣八德市○○路805│星城ONLINE│楊士民竊盜,累犯,處│││14時53分許│號之全家便利超商 德富 門│梅杜莎遊戲光碟3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市店內││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02年11月4日│桃園縣八德市○○街○○號│星城ONLINE│楊士民竊盜,累犯,處│││15時許│之全家便利超商 德富門 市│梅杜莎遊戲光碟3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店內││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102年11月4日│桃園縣八德市○○街○○號│星城ONLINE│楊士民竊盜,累犯,處│││15時5分許│之統一便利超商八福門市│梅杜莎遊戲光碟4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店內││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102年11月4日│桃園縣八德市○○街402│星城ONLINE│楊士民竊盜,累犯,處│││16時許│號之 萊爾富 便利超商(起│梅杜莎遊戲光碟3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訴書誤載為統一便利商店││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應予更正)桃勇門市店││折算壹日。││││內│││├──┼───────┼───────────┼─────────┼──────────┤│9.│102年11月4日│桃園縣八德市○○路二│星城ONLINE│楊士民竊盜,累犯,處│││16時37分許(起│段1024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梅杜莎遊戲光碟2組│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訴書誤載為16時│富順門市店內│、星城ONLINE精彩PK│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9分許,應予更││包4組│折算壹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