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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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面額壹佰元人民幣貳拾捌張(流水號CD00000000號至CB00000000號)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98年11月24日上午9時30分許,查獲被告甲○○持面額100元之偽造人民幣共2,800元,至臺中市○○路○段○○○號之臺灣銀行臺中分行,欲向行員兌換成新臺幣。經行員發現兌換之人民幣為偽造有價證券,報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偽造之人民幣共2,80
0元(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查扣案之人民幣係偽造之有價證券,依刑法第205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所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
12月16日以98年度偵字第284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28419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偽造人民幣28張均係偽造之有價證券,應依刑法第205條規定予以沒收,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刑事第18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