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8號上訴人即原告乙○○
甲○○○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丁○○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叁萬陸仟貳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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