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38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3822號

原告海明利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嘉豐

被告 鄭麗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麗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鎮○○街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參以原告與被告間並無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之約定,是以兩造間無適用本院管轄之約定或其他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難認本院有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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