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結算合夥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78號原告 洪麗芬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複代理人 許宗麟 被告 洪惠珠
洪志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複代理人 王子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結算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陸萬零肆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