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40號原告 石文彥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
劉彥廷 律師被告 蔡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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