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救字第5號

聲請人 梅玉燕

上列聲請人與 陳偉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屏補字第130號),聲請人於車禍事故發生後迄今仍無法言語、活動,尚在安庭護理之家接受照護,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且事實上非無勝訴之望,並提出診斷證明書,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據提出診斷證明書以為釋明,且依其起訴之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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