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675號
原告 蘇貴仁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案原告訴之聲明及卷內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