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360號
原告楊 蔡雪絹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 律師
黃郁珊 律師
陳懿璿 律師
被告 陳國正
訴訟代理人 梁晶翔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重小字第86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1年度重小字第86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前案)民事訴訟,有關原告 楊蔡雪絹 (按即前案之被告)過失責任是否成立為據,而該事件仍在審理中尚未終結,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