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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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小字第568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吳珠 (即 吳銀鐘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示,郭倍廷並非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或經理人,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告應陳報郭倍廷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依據,或提出以現任法定代理人名義出具之起訴狀及委任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吳銀鐘未依約履行債務協商還款條件,通報債務協商毀諾之相關證據。
三、被繼承人吳銀鐘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