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金簡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簡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盈慧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簡字第63號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
5月2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一、倒數第2行「外」之前更正增列為「,及附表編號4記載『2萬9980元』應更正為『2萬9890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一、倒數第2行「外」之前,因原聲請書附表編號4誤載『2萬9980元』(參警2107卷第37頁),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為『2萬989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