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桂 相對人 蕭坤松
陳淑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第三行中關於「現金,金額新台幣」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10期登錄公債新台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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