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 魏細冉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魏阿足 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3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4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61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萬5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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