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89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絖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1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絖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絖源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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