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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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 吳種德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於非訟事件所準用之,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又非訟
事件法第66條規定,依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
相對人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欲催繳租金及解除租約,而向相對人寄發存證信
函,惟遭退回,以致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
語。惟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係在台北縣永和市○○路○○○
巷○弄○號3樓非屬本院轄區,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
謄本為證,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自有
誤會,爰將本事件移轉予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