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0年度建字第44號原告 詹凱貿 即 豪廣土 木包工業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被告鴻門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鴻明 被告振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名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藤墩 律師
張正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