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重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重訴字第436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被告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長谷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正元 被告 鍾正光
陳彩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足額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2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