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137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華玉 債務人翁招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翁招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翁招治身分證統一編號與借據所載不符,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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