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117號債權人 薛長浩 債務人 陳月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月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狀附契約書所示契約當事人為九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麒麟創意行銷有限公司,並非聲請狀所載之債權人薛長浩、債務人陳月紅,如有記載錯誤請具狀更正或釋明之。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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