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簡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哲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 陳哲豐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哲豊」。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陳哲豐」之記載,顯係「陳哲豊」之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之前開說明,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