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84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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