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8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6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廖建彥┌──────────────────────────────────────────┐│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博暉企業有限公司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仁│95年3月26日│1,500,000元│AS0000000│││添成│德分行││││├──┼─────────┼─────────┼──────┼──────┼─────┤│002│博暉企業有限公司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仁│95年7月20日│15,000元│AU0000000│││添成│德分行││││├──┼─────────┼─────────┼──────┼──────┼─────┤│003│耀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仁│95年8月27日│90,525元│AU0000000│││司陳錳淙│德分行││││├──┼─────────┼─────────┼──────┼──────┼─────┤│004│群超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95年7月31日│21,000元│ZU0000000│││司 李天化 │大分行││││├──┼─────────┼─────────┼──────┼──────┼─────┤│005│承松環境工程顧問有│華南商業銀行仁德分│95年7月25日│231,000元│HC0000000│││限公司 周隆達 │行││││├──┼─────────┼─────────┼──────┼──────┼─────┤│006│承松環境工程顧問有│華南商業銀行仁德分│95年7月31日│185,000元│PC0000000│││限公司周隆達│行││││├──┼─────────┼─────────┼──────┼──────┼─────┤│007│承松環境工程顧問有│華南商業銀行仁德分│95年9月5日│262,500元│PC0000000│││限公司周隆達│行││││├──┼─────────┼─────────┼──────┼──────┼─────┤│008│承松環境工程顧問有│華南商業銀行仁德分│95年9月15日│231,000元│PC0000000│││限公司周隆達│行││││├──┼─────────┼─────────┼──────┼──────┼─────┤│009│博暉微膜科技企業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赤│94年7月31日│260,000元│FA00000000│││限公司 吳添成 │崁分行││││├──┼─────────┼─────────┼──────┼──────┼─────┤│010│博暉微膜科技企業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赤│94年8月31日│260,000元│FA00000000│││限公司吳添成│崁分行││││├──┼─────────┼─────────┼──────┼──────┼─────┤│011│博暉微膜科技企業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赤│94年9月30日│260,000元│FA00000000│││限公司吳添成│崁分行││││├──┼─────────┼─────────┼──────┼──────┼─────┤│012│博暉微膜企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赤│94年10月31日│260,000元│FA00000000│││司吳添成│崁分行││││├──┼─────────┼─────────┼──────┼──────┼─────┤│013│博暉微膜科技企業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赤│94年11月30日│260,000元│FA00000000│││限公司吳添成│崁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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