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18號原告甲○○被告 楊明基 即 隆偉 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
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卓立婷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夏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