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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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17號上訴人即被告華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樺潔 上訴人即被告 王雨東
賴淑香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民國105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等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分別於105年6月15日補充送達上訴人華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賴淑香,於105年6月16日寄存送達上訴人王雨東,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等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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