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4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宛融 即 李碧蓮
李昆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