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268號債權人創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小原康嗣 債務人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捌拾壹萬參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年利率│備註│││(新台幣)│止)│(%)││├──┼───────┼──────────┼────┼────┤│1│2,526,092元│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5││├──┼───────┼──────────┼────┼────┤│2│651,000元│106年12月21日│5││├──┼───────┼──────────┼────┼────┤│3│2,636,172元│107年1月25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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