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15號原告 白月琴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妹 被告 楊生生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 羅丹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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