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01號原告 趙國安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佩成 律師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韋辰 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道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55,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774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00元,尚欠新台幣79,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