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82號上訴人 闕月梅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 律師
蔡炳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闕申雄 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貳拾貳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捌拾參元。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計算上訴利益,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價額定之,此觀同法第466第3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主張略以:伊於民國67、68年間與雙親、訴外人 周明充 等人共同合資購買臺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土地,並登記於被上訴人名下,伊出資之持分面積為150坪(約495.867平方公尺),而伊已於99年4月27日終止兩造間之借名登記信託關係,故被上訴人應依出資比例移轉前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3745/10000予伊等語,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台幣(下同)2,275,088元〔計算式:1350平方公尺×4500元(公告土地現值)×3745/10000元=2,275,0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第二審裁判費35,358元,上訴人除繳納第一、二審7,050元、10,575元外,其餘第一、二審裁判費16,522元、24,783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許翠玲法官周玫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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