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145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抗告人固就上開抗告費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惟該聲請案業經本院於99年9月23日以99年度聲字第340號裁定駁回在案。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張靜女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江采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