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3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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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3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31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保安康大廈管理委員會
號法定代理人乙○○
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証明。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