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8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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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8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8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69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被告陳妙於民國100年1月16日下午4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行駛至遊園南路269巷口時,欲左轉往遊園南路,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應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即貿然左轉。適有 唐芝穎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遊園南路由南往北方向駛至,亦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致煞車不及而與陳妙所駕駛之上開車輛發生擦撞,唐芝穎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及右肩挫傷等身體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起訴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唐芝穎就本件過失傷害案件,業於100年10月26日達成調解,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此聲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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