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 張文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金環 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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