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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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9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孫慧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核定為新臺幣857,652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