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67號原告 李宗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修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徐修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3萬3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20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調解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萬958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