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97號

原告 魏鶴齡

被告 謝秉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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