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72號原告 張益連 被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上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之訴,並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最高法院30年抗字第257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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