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質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67號原告 季鈞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眉鈴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 律師被告快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瑞賢 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56號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0年4月27日裁定命在上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乙節,有該案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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