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劃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5號上訴人 林良昇 上訴人 林奕呈 公訴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劃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5月15日下午5時前拘提證人 梅明清 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李宜娟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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