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附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附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五年度台附字第一號上訴人 胡冠屹 (原名 胡亦雄 )被上訴人 林雨嫻 (原名 林華莉 )上列上訴人因 周守男 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非於刑事訴訟有合法上訴時,不得提起。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決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但依同條項但書規定,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此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依上開但書之規定,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時,就該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之相同法理,為發回之同一判決。
二、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關於偽造文書部分撤銷,發回第一審法院,乃併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為發回之同一判決。而被告周守男對於刑事判決提起之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說明,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李英勇法官江振義法官蘇素娥法官何菁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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