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原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陳淵一 被告 李家浩
謝芳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苗原金簡字第1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高御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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