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14號原告 黃文正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 律師複代理人 葉育泓 律師被告桃園市立凌雲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高鈺宸 訴訟代理人 李代婷 律師
李國煒 律師複代理人 湯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10,39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許婉茹附表:
1.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50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523平方公尺=4,445,500元。
2.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443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726平方公尺=6,855,618元。
3.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443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662平方公尺=6,251,266元。
4.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443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688平方公尺=6,496,784元。
5.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443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5平方公尺=141,645元。
6.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443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270平方公尺=2,549,610元。
7.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443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8平方公尺=169,974元。
8.合計:26,910,3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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