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簡字第84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城簡字第84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恕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37、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恕泙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關於被告前科紀錄
應補充更正為「復於10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城簡字第86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4年8月10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又於10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院分別以
104年度城簡字第60、61、10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5月、6月確定,前開3案,經同院以104年度聲字第98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105年5月27日因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事項應予更正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楊恕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前已受觀察、勒戒及刑事制裁之處遇程序,本應
知所警惕,竟仍再次漠視法令禁制施用或持有毒品,不惟戕
害自身健康,對社會風氣亦足生重大影響,顯無戒除毒癮惡
習之決心,殊非可取;惟考量施用毒品者均具相當程度之生
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應側重以醫學治療、心理矯治處理
為宜,另兼衡其犯罪情節、坦承犯行之態度、素行、高職肄
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黃瑞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37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48號
被告楊恕泙男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金門縣金寧鄉東坑8號
居金門縣○○鄉○○○路○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恕泙前於民國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
法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年12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
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
於10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
法院以103年度城簡字第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
於104年8月10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未戒除毒癮,基
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107年1月8
日凌晨5時許,在金門縣○○鄉○○○路○段00號住處及於
107年2月19日下午1時47分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
某時,在某不詳處所,各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警 分別於107年1月11日上午5時45分許、107年2月19日
下午1時47分,採集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均呈毒品安非
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恕泙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被告
為警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為初步篩檢,並以氣相層
析質譜儀法(GC/MS)為確認檢驗之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
命類陽性反應,有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總表2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23日(尿液
檢體編號:A0000000-000)、107年3月20日(尿液檢體編號
:A00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其犯
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請予分
論併罰。又被告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前科,此有本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
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3日
檢察官席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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